【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姚某某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
【案件评析】
对姚某某作出解聘处理。对姚某某所在学校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学校负责人作出相关处理。
【处理结果】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等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因此,对姚某某的解聘是合法的。另外,姚某某的行为选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归责(试行))《中小学教师造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案件启示】
从教育的角度而言,对于体罚与变相体罚,真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法律是行为的底线,也是不可逾越的雷池。既然我国现行法律已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就必须守法,不然既可能给学生造成伤害,又会使自己面临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