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衡阳市珠******冶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227M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61号
经营者:贺黎明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4****************290013
2024年10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友爱里161号衡阳市珠晖区生源百货冶金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含量为0.0580mg/kg国家标准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1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P24430000569547754ZX和《检验报告》No:FJ2418397。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根据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现场笔录》检查记录和2024年12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茄子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违法销售事实提供相关经营凭证和销售证据,但未尽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当事人2024年10月23日从衡阳市西园市场农户摊位上购进了6公斤茄子,进货价格为5.8元每公斤,销售价为7.96元每公斤,货值金额47.76元(7.96*6=47.76)一共销售了5.97公斤,损耗0.03公斤,共计违法所得47.49元。当事人对10月24日零售出去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公示,截至12月18日止,售出该批次的茄子实际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情况。 2.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违法销售事实。
5、编号为№:SBP24430000589547752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000013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现场对当事人
进行抽样的情况及抽样程序的合法性。
6、编号为№:SBP24430000569547754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FJ2418397《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茄子镉(以Cd计)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张贴该公告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主动履行召回不合格食品农产品的情况。
8.当事人《情况说明》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事实。
9、12月18日当事人递交《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减轻处罚的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请求及经营状况的实际。
10、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茄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 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二、当事人未尽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在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经营凭证,涉案食品数量少,食品销售货值较少,违法手段和违法情节相对轻微,具有知错认错态度,在立案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行为未发现造成实际后果,当事人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法可以予以采纳。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一、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茄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的规定。二、当事人未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超限额度较小,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具体意见如下: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49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47.49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988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