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 2025〕36 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陆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CA5B3JX7
经营场所: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农贸市场48号
经营者:陆秀良
2024年12月4日下午接牛先生举报称:衡阳市高新区蒸水农贸市场有鱼摊涉嫌使用“鬼称”,请求现场查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蒸水农贸市场用市场进行了了解,牛先生花30元人民币买了1条草鱼,单价为8.5元/斤,付款人民币3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该鱼为1.64公斤,应付27.88元。每公斤多出实际重量0.11公斤(110克),超出《零售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附1所允许最大负偏差5克的要求,负偏差为105克。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现场暂扣不合格电子称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91430400MACA5B3JX7,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该电子称是当事人因前段时间电子称坏了,于2024年11月18在朋友处要了一个,未校验是否准确。每天卖鱼150斤左右,至案发时止,共计卖了2400斤鱼,进价为7.5元/斤,售价8.5元/斤,违法所得1500元。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消费者付款照片1张;证明其消费行为;
证据二、复称照片1张:证明实际重量及应付金额;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经营等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及出现偏差的证据。
证据七: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财物已被扣押;
本局于2025年1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2025〕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具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目【裁量基准】1.从经情形: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比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少于600元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认真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计量器具1台;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2、3项合并执行2000元,上交国库。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携带《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款人民币2000元缴至湖南省非税收入各代理收款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户名: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 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月 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