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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 34 号

发布时间: 2025-02-14
来源:专项抽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34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花汐食餐厅雨母山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CYCYWF4P

经营者:段湘渝

经营场所: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塘村码头湾组38号   

2024115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茄子进行食品抽样检验,1129日得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3)。202412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CYCYWF4P,经营范围:餐饮服务。这批不合格的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在衡阳市西园市场颜氏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进的货,共进了茄子4公斤,进货价4元/公斤,销售价4元/公斤,中餐用于经营1公斤,抽检用了3公斤 ,所购商品当日全部用完,货值金额16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上述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等情况;

证据四:进货单据1份,证明进货来源;

证据五:茄子《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茄子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证据六:《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茄子依法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25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20252”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基于当事人为工商个体户,部分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食品少,货值金额低,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主动承担危害后果的行为和意愿,目前未接到不良反应和投诉,当事人提供了减免罚款情况申请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填写保质量,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违法的除多外;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2016元,上交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各代理收款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户名: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 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我局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51 15